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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章程
作者:   摄影: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02   点击数:21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简称为:中汽摩联,英文名称为:FEDERATION OF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 SPORT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为:CAMF)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汽摩)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全国汽摩运动从业者和爱好者、汽摩运动组织及热心支持汽摩运动的机构、社会组织、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和普及汽摩运动,完善中国汽摩运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汽摩运动管理水平,推动竞技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汽摩运动组织的交往,为国民日益增长的汽摩休闲文化需要提供多元化服务,促进我国汽摩产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

  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代表中国加入汽摩项目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汽摩运动的管理,协调、组织和指导汽摩项目的业务开展,研究制定汽摩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普及汽摩运动,促进汽摩文化建设;组织全国汽摩运动爱好者参加汽摩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汽摩运动水平;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负责各类全国性汽摩竞赛,制订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管理规定和其它赛事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汽车露营活动以及制订由此延伸的相关管理办法、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组织开展全国性汽摩运动竞赛,指导会员组织开展区域性汽摩运动竞赛;

  (五)参加国际汽摩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汽摩组织的友谊;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受国际汽联、国际摩联委托,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际赛事的注册和监管;

  (六)实施车手注册制度;制定车手、教练员、裁判员的各项管理制度;

  (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负责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车手、教练员,组织国家队(集训队)的集训工作;

  (八)逐步建立本会和会员不同层级的培训体系;构建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 ;构建汽摩运动运行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

  (九)拓宽职业车手发展渠道,支持车手、教练员职业化发展;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汽摩运动理论、科研、车辆技术改装等专题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制定汽摩运动和汽车露营的场地及器材的行业标准,指导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促进汽摩运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十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汽摩赛事以及表演活动;推动专业赛事发展,培育国际性、区域性品牌赛事;积极引进国际精品赛事;

  (十二)加强对本会及所主办赛事、活动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工作;

  (十三)重视汽摩运动与汽摩产业的关联度,培育与汽摩运动相关的产业市场,积极引导汽摩运动、汽车露营场地、装备、用品、服务等领域的发展;规范管理汽摩项目体育经营行为;结合汽摩运动,开展多种经营,为项目发展积累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四)整合相关资源,积极建立本会个人服务网络平台,为广大车手和爱好者提供各种汽摩运动休闲服务;

  (十五)努力提高本会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参与度,积极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

  (十六)依法维护本会及会员、汽摩运动从业人员、汽摩运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发展本会会员,指导、促进会员建设和开展工作;

  (十八)加强本会自身组织、文化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九)加强行业自律,针对违反本会章程、体育规则、纪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二十)从事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其它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本会有关规定并履行会员义务;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单位会员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够承接、承担和完成本会指定的相关工作;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汽摩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本会直接审核。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 1名以上会员介绍;

  3、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汽摩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核推荐函;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简介及组织机构框架关系。

  4、由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5、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二)个人会员

  1、履行注册手续;

  2、提交入会细则中所规定的材料;

  3、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4、由本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卡。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参加或接受本会委托承办国内外汽摩赛事的权利;

  5、参加本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6、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7、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除享有上述单位会员权利中的2、6、7款权利,还享有以下权利:

  1、在接受本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及其它可提供服务时享有优惠的权利;

  2、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汽摩赛事及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遵守汽摩竞赛规则,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

  (八)单位会员作为本会会员期间,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等信息);

  (九)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个人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本会授权的机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卡。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单位会员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定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汽摩运动;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或有一定地域代表性;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 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经主席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不超过23名(含专职副主席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须为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主席办公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四、七、八、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五)指导、监督秘书长和各所属机构工作;

  (六)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十)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十一)督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十二)根据工作职责在本会负责人之间进行分工。

  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须是专职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主席办公会的组织工作,以及各类会议文件、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四)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主席办公会;

  (五)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主席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的产生、调整或增补办法》、《负责人的产生、调整或增补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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