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简称为:中汽摩联,英文名称为:FEDERATION OF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 SPORT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为:CAMF)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汽摩)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全国汽摩运动从业者和爱好者、汽摩运动组织及热心支持汽摩运动的机构、社会组织、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和普及汽摩运动,完善中国汽摩运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汽摩运动管理水平,推动竞技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汽摩运动组织的交往,为国民日益增长的汽摩休闲文化需要提供多元化服务,促进我国汽摩产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
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代表中国加入汽摩项目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汽摩运动的管理,协调、组织和指导汽摩项目的业务开展,研究制定汽摩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普及汽摩运动,促进汽摩文化建设;组织全国汽摩运动爱好者参加汽摩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汽摩运动水平;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负责各类全国性汽摩竞赛,制订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管理规定和其它赛事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汽车露营活动以及制订由此延伸的相关管理办法、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组织开展全国性汽摩运动竞赛,指导会员组织开展区域性汽摩运动竞赛;
(五)参加国际汽摩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汽摩组织的友谊;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受国际汽联、国际摩联委托,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际赛事的注册和监管;
(六)实施车手注册制度;制定车手、教练员、裁判员的各项管理制度;
(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负责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车手、教练员,组织国家队(集训队)的集训工作;
(八)逐步建立本会和会员不同层级的培训体系;构建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 ;构建汽摩运动运行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
(九)拓宽职业车手发展渠道,支持车手、教练员职业化发展;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汽摩运动理论、科研、车辆技术改装等专题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制定汽摩运动和汽车露营的场地及器材的行业标准,指导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促进汽摩运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十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汽摩赛事以及表演活动;推动专业赛事发展,培育国际性、区域性品牌赛事;积极引进国际精品赛事;
(十二)加强对本会及所主办赛事、活动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工作;
(十三)重视汽摩运动与汽摩产业的关联度,培育与汽摩运动相关的产业市场,积极引导汽摩运动、汽车露营场地、装备、用品、服务等领域的发展;规范管理汽摩项目体育经营行为;结合汽摩运动,开展多种经营,为项目发展积累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四)整合相关资源,积极建立本会个人服务网络平台,为广大车手和爱好者提供各种汽摩运动休闲服务;
(十五)努力提高本会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参与度,积极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
(十六)依法维护本会及会员、汽摩运动从业人员、汽摩运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发展本会会员,指导、促进会员建设和开展工作;
(十八)加强本会自身组织、文化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九)加强行业自律,针对违反本会章程、体育规则、纪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二十)从事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其它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本会有关规定并履行会员义务;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单位会员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够承接、承担和完成本会指定的相关工作;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汽摩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本会直接审核。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 1名以上会员介绍;
3、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汽摩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核推荐函;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简介及组织机构框架关系。
4、由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5、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二)个人会员
1、履行注册手续;
2、提交入会细则中所规定的材料;
3、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4、由本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卡。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参加或接受本会委托承办国内外汽摩赛事的权利;
5、参加本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6、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7、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除享有上述单位会员权利中的2、6、7款权利,还享有以下权利:
1、在接受本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及其它可提供服务时享有优惠的权利;
2、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汽摩赛事及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遵守汽摩竞赛规则,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
(八)单位会员作为本会会员期间,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等信息);
(九)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个人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本会授权的机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卡。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单位会员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定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汽摩运动;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或有一定地域代表性;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 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经主席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不超过23名(含专职副主席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须为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主席办公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四、七、八、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五)指导、监督秘书长和各所属机构工作;
(六)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十)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十一)督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十二)根据工作职责在本会负责人之间进行分工。
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须是专职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主席办公会的组织工作,以及各类会议文件、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四)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主席办公会;
(五)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主席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的产生、调整或增补办法》、《负责人的产生、调整或增补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