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运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审核办法》和《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第二条负责人是指担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负责人不设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3年内,一般不得到本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本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章负责人的产生程序
第六条 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在与本会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前沟通的基础上,从理事中研究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七条 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九条 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 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在20日之内将选举结果报本会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四章负责人的增补或调整
第十三条 由主席办公会提名增补负责人的人选,在与本会党建领导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负责人的调整
(一)负责人如从现任职务退休、调离或辞职,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推荐本单位新任领导人接替原负责人职务。
(二)如出现不宜继续担任负责人的情形,由主席办公会提议,在与本会党建领导机关沟通后,报请理事会终止或解除其职务。
(三)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解除负责人职务。
第十五条负责人的增补及调整,除第十四条(三)之情形,均须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会议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经2018年12月2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