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会员代表是指从联合会单位会员中产生,代表单位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代表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的条件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时缴纳联合会会费;
(二)履行各项会员义务;
(三)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会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摩协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在当地汽摩运动发展中起到积极带头作用;
(四)具有一定的行业、地域代表性;
(五)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六)没有违反联合会的章程、决议及各项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联合会理事、监事为当然会员代表。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六条 联合会成立会员代表推选委员会,组织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
第七条 推选委员会由联合会负责人代表、理事代表、监事及副秘书长组成,人员不超过15人,名单由联合会主席办公会提名。
第八条 推选委员会各委员应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第九条 推选委员会应与会员充分沟通,按照行业和地域代表性、汽摩运动的参与度和贡献度、会员义务的履行情况等各方面条件相结合的原则,向联合会主席办公会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第十条 联合会主席办公会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会员代表名单。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表决和罢免;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二)遵守法律法规、联合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会员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代表,联合会可通过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方式进行处分;已当选的会员代表取消其代表资格。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通过不正当方式干扰会员代表大会,妨害会员代表行使代表权利;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已当选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代表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不按要求参加联合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联合会理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会员代表数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8年12月2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