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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暂行)
作者:   摄影: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02   点击数:197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会员代表是指从联合会单位会员中产生,代表单位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代表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的条件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时缴纳联合会会费;

  (二)履行各项会员义务;

  (三)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会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摩协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在当地汽摩运动发展中起到积极带头作用;

  (四)具有一定的行业、地域代表性;

  (五)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六)没有违反联合会的章程、决议及各项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联合会理事、监事为当然会员代表。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六条 联合会成立会员代表推选委员会,组织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

  第七条 推选委员会由联合会负责人代表、理事代表、监事及副秘书长组成,人员不超过15人,名单由联合会主席办公会提名。

  第八条 推选委员会各委员应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第九条 推选委员会应与会员充分沟通,按照行业和地域代表性、汽摩运动的参与度和贡献度、会员义务的履行情况等各方面条件相结合的原则,向联合会主席办公会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第十条 联合会主席办公会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会员代表名单。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表决和罢免;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二)遵守法律法规、联合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会员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代表,联合会可通过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方式进行处分;已当选的会员代表取消其代表资格。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通过不正当方式干扰会员代表大会,妨害会员代表行使代表权利;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已当选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代表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不按要求参加联合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联合会理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会员代表数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8年12月2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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