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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监事产生办法(暂行)
作者:   摄影: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02   点击数:20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运作,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事的条件

  第二条 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监事的产生程序

  第三条 联合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联合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无委派监事的情况下,由联合会主席办公会在征求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等各方意见后提名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监事的职权

  第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监事可以对联合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联合会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8年12月2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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