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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理事的产生、调整或增补办法(暂行)
作者:   摄影: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02   点击数:2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运作,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的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理事的条件

  第三条 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汽摩运动;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或有一定地域代表性;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理事还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现任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

  (二)尚未成立汽摩运动协会的省(自治区)体育部门的代表;

  (三)汽摩行业骨干企业、业务骨干单位、汽摩运动界骨干单位的现任负责人,有相当的社会知名度,业绩突出,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四)来自本会办事机构、与行业管理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并能够获取资源或支持、在国际汽摩运动组织中具备话语权、在国内汽摩运动界具备重要影响力的人员。

  第五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不含本会办事机构)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章理事的产生程序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依照如下程序:

  (一)推荐环节:

  1.由所在单位推荐,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由行业管理部门或主席办公会推荐,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联合会秘书处对有关材料进行汇总收集后,提交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理事候选人资格,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五)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第四章理事的调整或增补

  第八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九条 经相关单位推荐, 由主席办公会提名增补理事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理事的调整:

  (一)除第四条(四)所述情形,理事如从现任职务退休、调离或辞职,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推荐本单位新任领导人接替原理事职务。

  (二)如出现不宜继续担任理事的情形,由主席办公会报请理事会终止或解除其职务。

  (三)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解除理事职务。

  (四)理事每届 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五章理事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二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8年12月2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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